10.14
红利法是指当新合伙人加入企业时,对其资本账户进行调整的一种方法。当新合伙人的资本与其约定的所有权份额不一致时,该方法适用,这种差异通常由企业的商誉或新合伙人的专业技能等无形因素导致。这一差额将作为红利计入合伙人的资本账户。
如果新合伙人投入的资本超过其应占份额,则超出部分作为红利记入原有合伙人的资本账户。
假设 Sam 和 John 为均等合伙人,总资本为二十万美元。
Harry 以十三万美元的投资获得三分之一的股权。
在其加入后,总资本变为三十三万美元。
Harry 的三分之一股权应享有十一万美元的资本份额。
由于他实际出资十三万美元,因此多出的两万美元作为红利分配给原有合伙人。
该超额部分由原有合伙人平均分配,并记入各自的资本账户。
另一方面,如果新合伙人投入的资本少于其应占的所有权份额,则原有合伙人需让出部分资本,形成记入新合伙人资本账户的红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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